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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马荣明与郭志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荣明,郭志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434号原告:马荣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郭志才,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马荣明诉被告郭志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荣明诉称:被告于2013年6月承包荷花二区7幢8幢楼工程,欠原告粉刷工资壹万元整。被告于2014年元月29日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并承诺2014年2月至3月付清。还款期限已过,上述工资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马荣明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庭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10000元。郭志才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经审查:马荣明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认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作为本案的证据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被告郭志才因承包荷花二区7幢、8幢楼工程欠原告粉刷工资10000元,并于2014年元月29日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2014年2月至3月付清。还款期限已过,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郭志才立即支付工资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对本案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志才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马荣明工资款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郭志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承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华曼曼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