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盈法执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欧国华申请执行施甸县甸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国华,施甸县甸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盈法执字第78-5号申请执行人欧国华,男。被执行人施甸县甸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禹正武,系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欧国华申请执行施甸县甸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3)德民二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施甸县甸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欧国华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7900元,诉讼费496元,执行费为168元。三项合计:18564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施甸县甸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生效判决书中的内容履行完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德民二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寸永宽审判员 张国盈审判员 杨正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维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