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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汪安康与朱红秀、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安康,朱红秀,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67号原告汪安康。被告朱红秀,女,1954年12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031954********,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柴机新村***号***室。被告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安康诉被告朱红秀、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安康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安康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安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650元(已由汪安康预交),由汪安康负担。审判员  陆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