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汪安康与朱红秀、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安康,朱红秀,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67号原告汪安康。被告朱红秀,女,1954年12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031954********,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柴机新村***号***室。被告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安康诉被告朱红秀、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安康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安康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安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650元(已由汪安康预交),由汪安康负担。审判员 陆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