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严明珍、张秋元与被申请人杨立国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明珍,张秋元,杨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24-1号申请人严明珍,住四川省邻水县。申请人张秋元,住湖南省洪江市。被申请人杨立国,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本院于2015年2月9日根据申请人严明珍、张秋元的申请作出(2015)晋民保字第24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杨立国价值89079元的财产。现因被申请人杨立国已经支付申请人严明珍、张秋元所欠工资,申请人严明珍、张秋元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立国价值89079元的财产的查封。审判员 吴煌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东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