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一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谢良清与谢儒信、黄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良清,谢儒信,黄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148号原告谢良清。被告谢儒信。被告黄小玲。原告谢良清诉被告谢儒信、黄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良清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良清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良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谢良清负担。审判员 伍文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仁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