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秦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藁刑初字第00078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男,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8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晓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驾驶冀AP45**、冀ALB**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定魏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马邱村北时,与由东向南转弯至非机动车道行驶的赵某某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秦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12月28日,被告人秦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7万元并取得谅解。被告人秦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并对公诉人提交的被告人秦某某供述、证人赵某勇、李某强证言、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协议书、谅解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户籍证明、赵某某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无异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得到其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清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均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