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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勉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付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勉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勉县勉阳镇东转盘。法定代表人:裴世鸣,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尚大路,该联社何营信用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瞿智伟,该联社何营信用社职员。被申请人:付红(曾用名付宏),男,生于1961年1月2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付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是行使自已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申请。案件申请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晏晓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小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