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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民初字第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金伏、张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金伏,张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070号原告: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雄县东环路165号。法定代表人:张同岭,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宁民,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石国齐,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李金伏,男,汉族,1977年6月12日出生,籍贯:河北省雄县,住雄县昝岗镇大四方村。被告:张龙,男,汉族,1979年8月9日出生,籍贯:河北省雄县,住雄县张岗乡张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金伏、张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马献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化丹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