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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民一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398号原告孙某某,女,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冯肇鑫,汶上海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渠川,汶上海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宋某某,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刘彬,山东康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苑来寅审 判 员  顾 旋人民陪审员  赵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