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民一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398号原告孙某某,女,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冯肇鑫,汶上海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渠川,汶上海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宋某某,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刘彬,山东康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苑来寅审 判 员 顾 旋人民陪审员 赵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