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保民二终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毛增光与涿州市东城坊镇东里池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增光,涿州市东城坊镇东里池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1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增光,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张根池,保定市新市区富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芳,女,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系毛增光合伙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涿州市东城坊镇东里池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永瑞,系村主任。上诉人毛增光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克伟审判员  王新生审判员  宋庆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