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889号原告李某,男,196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林某,女,196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李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邮寄送达费40元,上述费用合计1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呼 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志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