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民三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燕飞等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燕飞,曹静英,李燕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民三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燕飞,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曹静英,女,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燕群,女,199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学文,益阳市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16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十三层。负责人余兴鹏,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志宏,湖南国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李燕飞、曹静英、李燕群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4)益赫民一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燕飞、曹静英、李燕群的委托代理人王学文、被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龚志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对于李登高生前生前经常居住地是否在城镇并且收入来源于城镇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4)益赫民一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曾艳红代理审判员 陈运泉代理审判员 蒋远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 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