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谢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微民初字第69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黄书云。被告马某。原告谢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书云、被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诉称,2013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农历11月27日举行婚礼,按照习俗原告支付被告彩礼4万多元。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古怪,生活懒惰,很少与原告沟通,夫妻关系冷漠,双方难以共同生活。原告认为原被告无共同语言,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姻关系无法维持,原告无奈,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马某辩称,一、我不同意原告与我离婚;二、诉讼费用我不承担,我现在没有经济基础。原告说支付彩礼4万多元不是事实,结婚时我陪嫁的东西和钱财他没说,他把所有的错误都嫁祸给我。起诉书说的不是事实,他说我懒惰成性不是事实,我在原告家里伺侯他母亲和弟弟,他却把我起诉到法庭,他说我没结婚前生过病,为什么我出院后,他还把我接回家。我在他家里过了十个月对他母亲和弟弟照顾得无微不至。我从医院出院后他把我骗回娘家,现在起诉我没有正当理由,我收到起诉书后想与他调解,他却不与我见面,他父亲把我打发出来。我对得起原告及他家人。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微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农历11月27日举行婚礼。婚后未生育子女。另查明,被告马某曾于2013年6月3日至6月7日、2014年1月9日至2月5日、2014年11月10日至12月19日在济宁市××防治院住院治疗。2014年12月2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结婚证、被告住院病案及庭审笔录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分岐,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虽然被告患有××,但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婚前隐瞒××或者被告的××久治不愈。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现被告患病更需要原告的照顾和关心,只要原被告能够相互关心、互相体贴、相互理解,任何困难都可以克服,目前原被告还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足,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谢某与被告马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长兵人民陪审员 侯明龙人民陪审员 张永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滕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