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连执行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城正鑫机械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城正鑫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连执行字第986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惠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法定代表人张佳伟,总经理。被执行人连城正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法定代表人吕纯正,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岩民终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连城正鑫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连城正鑫机械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连城正鑫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连城正鑫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连城工业园区的厂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00604号、20100605号、20100606号、20100607号、2010060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连城正鑫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连城工业园区的厂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00604号、20100605号、20100606号、20100607号、20100608号)。二、被执行人连城正鑫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连城正鑫机械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连城正鑫机械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连城正鑫机械有限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立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陈桥水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代) 周荣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