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刑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2
案件名称
徐建林故意杀人罪,徐建林侮辱尸体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鲁刑执字第63号罪犯徐建林,现在山东省青岛监狱服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2009)青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建林犯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鲁刑一终字第147号刑事判决,将徐建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生效法律文书送达后,交付监狱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以(2012)鲁刑执字第75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徐建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青岛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青岛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徐建林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记功二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徐建林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徐建林的入监登记表、总结鉴定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百分考核表等证据在卷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认为,罪犯徐建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此次入狱服刑系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构成累犯,在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徐建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本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34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睿代理审判员 陈新厂人民陪审员 苏海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宗芳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