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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刑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陈斯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斯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刑执字第179号罪犯陈斯阳,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德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斯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12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个人赔偿款人民币48417.16元,对赔偿总额人民币156390.53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共同退赔款人民币10930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泉监减(2014)1470号减刑建议书,建议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陈斯阳财产刑仅交纳罚金人民币1300元,赔偿款人民币1700元,其大部分财产刑未交,数额较大,不能视为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应继续予以考察改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斯阳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家审判员  黄乌坚审判员  王梓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