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XX芳与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芳,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058-3号申请执行人XX芳。被执行人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隆康路20号。法定代表人王开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XX芳与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民一终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民一终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宋秀荣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郦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