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知)初字第03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北京久游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03159号原告周丕海。委托代理人宋峥,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启瑞,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久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四区8号楼2层02-06单元。法定代表人梁自云。委托代理人王小征。被告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星科大厦C座二层。法定代表人崔广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与被告北京久游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周丕海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丕海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董倚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