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09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0977-1号原告韩某,无固定职业。被告王某,无固定职业。被告徐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王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名下的位于榆林经济开发区榆兴苑2幢4单元1401室房产一处(预告登记证明号:018884)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王某名下的位于榆林经济开发区榆兴苑2幢4单元1401室房产一处(预告登记证明号:018884),查封期限内该房产仍由被告王某管理,但不得办理抵押、转让、过户登记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沙东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人民陪审员 侯艳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