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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尤某甲、马某甲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甲,马某甲,尤某乙,代某,寇某,刘某,马某乙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尤某甲,鑫海蓄电池厂员工。2014年9月16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辩护人蔺红卫,河北颜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某甲,鑫海蓄电池厂员工。2014年9月16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辩护人杜光磊,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尤某乙,鑫海蓄电池厂员工。2014年9月16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被告人代某,鑫海蓄电池厂员工。2004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16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被告人寇某,鑫海蓄电池厂员工。2014年9月16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鑫海蓄电池厂员工。2014年9月16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乙,鑫海蓄电池厂员工。2014年9月16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辩护人XX,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由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新检公诉刑诉(2014)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某甲、马某甲、尤某乙、代某、寇某、刘某、马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某甲、马某甲、尤某乙、代某、寇某、刘某、马某乙及辩护人蔺红卫、杜光磊、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9月13日开始,被告人尤某甲、被告人马某甲、被告人尤某乙、被告人代某、被告人寇某、被告人刘某、被告人马某乙等人明知是假冒的骆驼牌蓄电池,仍在保定市新市区富昌乡小祝泽村鑫海蓄电池厂内进行加工,未予销售,至同年9月15日即被公安机关查获。生产的假冒骆驼牌蓄电池300块及蓄电池加工设备一套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保定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假冒骆驼牌蓄电池价格为471元/块,总价值人民币141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尤某甲、马某甲、尤某乙、代某、寇某、刘某、马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朱某、方某、陶某证言,抓获经过,侦办经过,扣押清单,营业执照,骆驼牌蓄电池经销商证书,检验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书,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甲、马某甲、尤某乙、代某、寇某、刘某、马某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案七被告人加工假冒骆驼牌蓄电池虽加工时间短且未予销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故七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应当按照加工的假冒蓄电池鉴定的价值作为认定的依据。鉴于被告人尤某甲、马某甲、尤某乙、代某、寇某、刘某、马某乙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尤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六万元,未缴纳的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二、被告人马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一万元,未缴纳的七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三、被告人尤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一万元,未缴纳的七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四、被告人代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一万元,未缴纳的七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五、被告人寇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一万元,未缴纳的七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六、被告人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一万元,未缴纳的七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七、被告人马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一万元,未缴纳的七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八、扣押在案的蓄电池300块、蓄电池加工设备一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茗媛代理审判员  朱 超代理审判员  赵 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安连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