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南刑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高代军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南刑执字第37号罪犯高代军,男,1988年10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2007年1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5月7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县法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7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2015年2月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代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按规定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且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高代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综合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代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帮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