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4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迁安市迁安镇卢沟堡村村民委员会与迁安市大壮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初字第4331号原告:迁安市迁安镇卢沟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迁安市。负责人:马振海,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俞伯江,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迁安市大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杨士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岩,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迁安市迁安镇卢沟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卢沟堡村委会)诉被告迁安市大壮工贸有限公司(大壮工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9日、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迁安市迁安镇卢沟堡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马振海及委托代理人俞伯江、被告迁安市大壮工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沟堡村委会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6月6日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原告村南、迁安镇造纸工业园区路北的一宗面积为173.768亩的土地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50年,自2009年6月6日至2059年6月6日止;租赁费支付方式为:每五年上打租支付租金,每年每亩930元,五年共付租金808021.20元,每期租金的支付日为签订合同日;被告如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原告可按1%按日收取滞纳金,被告超过一个月未支付租金,原告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被告负责。2014年10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将租用的土地面积重新核定为173亩。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土地交付给被告使用。2014年6月6日,第二期土地租赁费交付日期到期,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被告拒不给付,按合同约定,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合同,将租用土地交还给原告,并由被告赔偿因违约造成的自2014年6月6日起至被告将土地交还给原告之日止期间的租金损失。被告大壮工贸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起始日应为2009年10月14日,我方未迟延给付租赁费用。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迁安市迁安镇卢沟堡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甲方)与被告迁安市大壮工贸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于2009年6月6日签订租地合同。约定:乙方租用甲方土地173.768亩;期限50年,自2009年6月6日起至2059年6月6日止;租金每亩每年930元,每五年一付,上打租,于订立合同之日给付;如乙方未按期限交纳租金,甲方可按欠款金额的1%每日收取滞纳金。被告租金超一个月未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该案土地占用邻村的机耕路0.768亩,2009年10月14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将租地面积核减0.768亩。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出租土地交付被告。因该案土地占用邻村的机耕路0.768亩。2009年10月14日,被告向原告交纳租地费804450元及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款586800元。2014年4月17日,原告向被告预支了第二个五年度的租地费10万元,并出具收据。收据载明:在原有合同不变的情况下,预交2014.11.15-2019.10.14租地费100000元。收据加盖迁安市迁安镇卢沟堡村村民委员会财务专用章。2014年6月,原告向被告催要下一个五年租赁费,被告以交款日期未到为由拒付。2014年10月13日,被告法定代表人曾来本院欲交纳第二个五年度的租地费。2015年1月21日,原告收取被告第二个五年度剩余租地费70445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租地协议、补充协议、现金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6月6日订立租地合同后,因该宗土地的边界与邻村存在争议,经重新测量、核定后,双方于同年10月14日订立补充协议,而且在2014年4月7日,原告向被告预收的租地费100000元的收据上亦载明“2014年10月15日至2019年10月14日租地费”,故双方确定租地交付时间及租地费交付时间应为2009年10月14日。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亦来本院欲交纳第二个五年度的租地费,并未超期。且现在原告已收取被告第二个五年度剩余租地费。原告之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迁安市迁安镇卢沟堡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迁安市迁安镇卢沟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兴华审 判 员 冯光磊代理审判员 郭 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志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