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剑与曾日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剑,曾日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238号原告黄剑。被告曾日梅。原告黄剑诉被告曾日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原告于同年2月10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放弃第三项诉讼请求。同年2月12日,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黄剑预交46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诉讼费为50元,多收的4550元应退回给原告黄剑),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覃元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宏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