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西民一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柳某、赵某甲与赵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原文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西民一初字第219号原告:柳某。原告:赵某甲。法定代理人:柳某。被告:赵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以宋村拆迁房未定、待拆迁或有纠纷时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赵某甲撤回对被告赵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柳某、赵某甲承担。审 判 长 李海涛审 判 员 朱志猛人民陪审员 张文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