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中刑一终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程文林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文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宝中刑一终字第00138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陇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程文林,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陇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陇县河北镇,现住陇县东南镇。2014年4月1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陇县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4日被陇县公安局逮捕。2014年12月2日被陇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陇县人民法院审理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文林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14)陇刑初字第00067号刑事判决,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程文林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程文林未上诉,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陇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程文林具有自首情节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提起抗诉。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刑初字第000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瀚黎审判员 李少华审判员 侯多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云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