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济南索沃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驾道(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索沃信息工程有限公司,驾道(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1号原告济南索沃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玲,经理。委托代理人凌程明,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驾道(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某。法定代表人毛尉,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文娜,女,汉族,1981年10月3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山东省青岛市。委托代理人颜梓清,女,汉族,1971年3月18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南省耒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索沃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驾道(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索沃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索沃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索沃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济南索沃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青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人民陪审员  师长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