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4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4144号原告: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法定代表人:赵胜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宏雷,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张会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维、王新,该公司员工。原告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3元,减半收取344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舒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