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营民一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焦秀领与李业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秀领,李业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营民一初字第676号原告焦秀领。委托代理人王兰平,枣强县晓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业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秀领与被告李业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秀领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秀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秀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安章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存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