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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枣营民一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焦秀领与李业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秀领,李业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营民一初字第676号原告焦秀领。委托代理人王兰平,枣强县晓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业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秀领与被告李业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秀领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秀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秀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安章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存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