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当太民一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易之国与任家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之国,任家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当太民一初字第00039号原告:易之国,男,1951年1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汤志娟,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家右(又名任家佑),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原告易之国与被告任家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健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汤志娟、被告任家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易之国诉称:2008年7月,被告因筹建经营用房缺乏资金,到淮南原告家中向原告借款,出于多年的友情,原告借给其11万元,且没有要任何利息。之后,被告陆续分批归还了22000元。2009年11月2日任家右又重新出具了一张欠条交原告收执。之后,被告又分两次共归还了15000元。余款7300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没有归还。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73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任家右辩称:原告陈述的借款情况属实,我现在还欠原告73000元没有归还。但自己做生意亏本后一直赋闲在家,孩子还在上学,目前没有能力还款。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任家右因建房缺乏资金,向好友易之国借款11万元。借款后,任家右陆续归还了22000元。2009年11月2日,任家右重新向易之国出具一张欠条,载明“欠易之国88000元”。之后,任家右又分两次共归还了15000元,余款73000元虽经易之国多次催要,但任家右一直没有归还,以致成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人口信息表、欠条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易之国与任家右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任家右向易之国借款时在欠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易之国可以随时主张权利。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家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易之国借款7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3元,由被告任家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章遵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