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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执字第9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东营市振民橡塑厂与青岛中韩橡塑厂、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枯桃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振民橡塑厂,青岛中韩橡塑厂,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枯桃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901-3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振民橡塑厂。被执行人青岛中韩橡塑厂。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枯桃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振民橡塑厂与被执行人青岛中韩橡塑厂、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枯桃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广大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枯桃社区居民委员会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韩支行开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枯桃社区居民委员会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韩支行9020****1791账户存款361765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饶县支行,账号:1007****0001)。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世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