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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海法强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请求人香港象屿投资有限公司与被请求人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丁根友、张立中海事强制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香港象屿投资有限公司,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丁根友,张立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海法强字第1号请求人香港象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Rooms1901-02HongKongTradeCentre161-167DesVoeuxRdCentral。法定代表人刘信平,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刘蕾,该公司职员。被请求人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腾达路东方星座A幢604-606室。被请求人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黄浦路53号1001室。被请求人丁根友,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被请求人张立中,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请求人香港象屿投资有限公司称:2013年5月15日,其与被请求人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丁根友、张立中签订SCZH-ZX13002号《集装箱租赁总协议》,并陆续签订了编号为SCZH-ZX13002-01号、SCZH-ZX13002-02号及SCZH-ZX13002-03号的三份《集装箱租赁分协议》,请求人根据上述协议约定将4000个集装箱交付给被请求人使用。因被请求人拖欠租金,请求人多次催告支付租金及还箱,但被请求人仍未付款,也未将集装箱归还。为此,请求强制被请求人将上述租赁协议项下存放于泉州太平洋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的284个集装箱交付给请求人。请求人已为其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请求人香港象屿投资有限公司的海事强制令申请;二、责令被请求人台州市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上海鸿盛港泰海运有限公司、丁根友、张立中立即将向请求人租赁的现存放于泉州太平洋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的284个集装箱(详见箱号清单)交付给请求人香港象屿投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俊强审 判 员  郭昆亮代理审判员  王端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星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六条作出海事强制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二)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三)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第五十七条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作出海事强制令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强制令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