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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吕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293号原告吕某。委托代理人余道才,武汉市黄陂区盘龙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余某。原告吕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喻金华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道才、被告余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诉称:原告吕某和被告余某于2011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3年5月订婚,××××年××月××日登记结婚,2014年1月7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了解不够,导致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无法沟通,加上长时间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是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原告彩礼95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吕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户籍资料。证明被告身份及住所详细情况。证据二、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情况。证据三、户籍资料。证明原告住所地。证据四、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证据五、调查笔录二份。证明魏红兰、刘玲参与送彩礼(三金加6万元)的详细情况。证据六、收据。证明原告已购三金属实,三金共花费3万元,有凭有据。证据七、费用清单。证明原告基于婚姻关系的开支。被告余某辩称:1、我同意离婚;2、我不同意返还原告的彩礼;3、请原告赔偿我精神及身体受到的损失。被告余某为支持其辩称理由,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身份证、户口本。证明被告身份信息。证据二、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证据三、银行卡清单、婚宴清单、陪嫁床上用品及厨房用品清单。证明被告为婚姻支付的费用,电器有创维电视、荣升冰箱、美的空调、小天鹅洗衣机以及床上用品我的陪嫁大约5万多元。经庭审质证,被告余某对原告吕某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原告吕某对被告余某提交的证据证据一、证据二无异议;对证据三有异议,原告吕某认可陪嫁物品电器有创维电视、荣升冰箱、美的空调、小天鹅洗衣机以及床上用品,但是对5万元的金额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原告吕某和被告余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吕某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无法再继续维持。是此,原告吕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原告彩礼95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吕某和被告余某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性格不合,导致经常产生矛盾,且婚后无夫妻生活,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9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不长,另被告为双方结婚一事支付了一定费用,原告吕某认可陪嫁物品电器有创维电视、荣升冰箱、美的空调、小天鹅洗衣机以及床上用品,故被告应返还原告婚前60000元彩礼,另原告付给被告30000购置三金的款项应予以返还为宜,原告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由于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吕某与被告余某离婚。二、被告余某返还原告吕某彩礼合计90000元(可以被告陪嫁时物品据实抵偿)。三、驳回原告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喻金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