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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执字第0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大丰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广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丰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孙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01386号申请执行人大丰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区黄海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樊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广生。申请执行人大丰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的(2014)大商初字第0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孙广生的银行存款18600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孙广生所有的汽车两辆。暂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商初字第03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佘万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凯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