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恢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白明与被执行人姜守秋、姜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白明,姜守秋,姜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恢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黄白明,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姜守秋,男,1969年8月9日出生,福安市人,经商,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姜春艳,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福安市人,经商,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黄白明与被执行人姜守秋、姜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便于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科学合理的配置执行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指定寿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寿宁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益先代理审判员 黄锦清代理审判员 张宗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