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坪民初字第2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红琼,程长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高坪民初字第2418号原告:邓红琼,女,1975年11月19日生,住南充市高坪区阙家镇和光村*组,身份号码:5129211975********。被告:程长春,男,1974年7月23日生,住南充市高坪区阙家镇和光村*组,身份号码:5129211974********。原告邓红琼与被告程长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红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长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建立恋爱关系,于2012年6月到高坪区阙家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初感情还行,但由于原告系二次婚姻组成家庭,儿子随原告生活,双方常为儿子发生纠纷,现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为维护合法权利,起诉来贵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程长春辩称:我和原告都是二次婚姻,我用去彩礼及金银首饰费用一万元,被告必须返还给我,否则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邓红琼与被告程长春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2012年6月到高坪区阙家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初感情尚可,但由于双方均系二次婚姻组成家庭,双方常为琐事和家庭成员之间矛盾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失和,原告曾于2013年10月起诉来本院,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本院以(2014)高坪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现原告邓红琼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程长春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在婚后生活中发生了纠纷和争吵,这是正常现象。家庭的稳定关系到道德风尚、社会和谐,故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应特别严肃审慎。从现有证据看,被告程长春没有不当行为,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考虑到双方系自由结合,感情基础较好,且子女尚年幼,需要稳定的家庭环境,希望双方理解法庭的用心及善意,藉此常思家破之害,多找自身的缺点,积极沟通,担起责任,努力回归正常家庭生活。加之原告邓红琼起诉离婚的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邓红琼与被告程长春离婚。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邓红琼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清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