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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民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刘臣与被申请人姜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臣,姜远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源民再字第3号申请再审人刘臣(原审被告),男,汉族,个体。被申请人姜远辉(原审原告),男,汉族,农民。申请再审人刘臣与被申请人姜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源茂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3)源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申请再审人刘臣于2014年4月15日申请笔迹鉴定,2015年1月16日本案恢复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刘臣,被申请人姜远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1年10月10日,原审原告姜远辉起诉至本院称,2011年5月29日,原告姜远辉借给被告刘臣人民币23万元,并约定月利率3分支付利息,到同年10月1日还清。到期后被告拒绝还款。故诉请法院作出公正判决。原审被告缺席未答辩。本院原审查明,被告刘臣购买原告姜远辉的挖掘机,及其运载挖掘机的板车,当时双方约定挖掘机及板车价款人民币23万元。由于被告没有现金支付,于2011年5月29日向原告出具23万元欠据一张,并约定2011年10月1日将该款还齐,逾期不还按月利率3分计息。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偿还。本院原审认为,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能够充分的证明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利息为月息3%,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按照此规定最高保护的月利率为2%。从约定还款日至开庭日此期间共计65天,被告应支付逾期利息为9966.67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故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作出(2011)源茂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由被告刘臣给付原告姜远辉借款23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9966.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给付。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负担。刘臣申请再审称,刘臣与姜远辉没有经济往来,姜远辉是和兰长友���伙经营挖掘机,因兰长友赌博欠外债,双方决定散伙,当时挖掘机给兰长友,兰长友给姜远辉17.5万元,刘臣是中间人,没有书面协议,只有口头约定。刘臣既不是合伙人,也不是买车人,而且这车一直在姜远辉处经营使用,所以认定刘臣购买挖掘机没有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姜远辉辩称,被申请人与兰长友散伙后,兰长友想买被申请人的挖掘机及板车,因为兰长友没钱我又不信任他,兰长友便找来申请再审人刘臣,由刘臣出具23万元的欠据,所以挖掘机及板车是卖给刘臣的。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刘臣无证据出示。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被申请人举证如下:1、出示欠据一份(原卷宗第8页),时间是2011年5月29日,欲证明刘臣购买姜远辉挖掘机及板车后出具欠据。2、还款协议一份,时间是2011年5月29日,欲证明刘臣购买姜远辉挖掘机后制定还款计划,约��分三次将欠款还清,如未能还清欠款将用挖掘机及板车等有价值的物资抵押,并不赔偿相应损失。经过质证,申请再审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证据1,经文书司法鉴定送检的2011年5月29日《欠据》中借款人签名处“刘臣”签名与提供样本是同一人书写。证据2,申请再审人未提供证据否认该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采信。经再审查明,申请再审人刘臣购买被申请人姜远辉的挖掘机,及其运载挖掘机的板车,当时双方约定挖掘机及板车价款23万元。由于申请再审人没有现金支付,于2011年5月29日向被申请人出具23万元欠据一张,并约定2011年10月1日将该款还齐,逾期不还按月利率3分计息。同日,双方另行签订还款协议,约定2011年5月29日至2011年10月1日前还款3.5万元,2012年10月1日前还款8万元,2013年10月1日前还款8万元,2014年5月29日前还清剩余欠款。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年基准贷款利率2011年10月2日为6.56%。本院再审认为,本案被申请人姜远辉原审中仅依据借据提起诉讼,但其主张与申请再审人刘臣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刘臣不能支付货款向姜远辉出具欠据。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应为买卖合同关系,故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刘臣对该欠据的效力提出异议申请再审,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该欠据经司法笔迹鉴定“刘臣”签名为同一人书写,刘臣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故本院对刘臣否认该欠据效力的再审理由,不予支持。刘臣申请再审称其与姜远辉没有经济往来,只是作为中间人参与姜远辉与案外人兰长友的买卖挖掘机事宜。姜远辉以已将挖掘机及运载板车交付案外人兰长友,刘臣为其出具欠据为由,抗辩认为刘臣系买卖合同关系的买受人。因刘臣未提供证据佐证其���点,亦不能提供证据反驳姜远辉的抗辩理由,故本院对刘臣否认其为买卖合同关系买受人的再审理由,不予支持。刘臣向姜远辉购买挖掘机及其运载的板车,理应按借据约定的还款期限支付姜远辉相应的货款及逾期利息。但在双方另行签订的还款协议中对借据的还款期限更改为分期履行,姜远辉仅以第一期未履行的到期价款主张刘臣支付全部货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未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不得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故本院对姜远辉诉请刘臣支付全部货款的主张,不予支持。本案仅支持刘臣给付未履行第一期到期价款3.5万元及逾期利息部分。因双方逾期利息是以借款逾期利息形式约定,根据最相类似法律的处理原则,买卖合同逾期利息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四倍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故应以第一期货款本金3.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被申请人诉请逾期利息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改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1)源茂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二、申请再审人刘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被申请人姜远辉货款人民币35000.00元;三、申请再审人刘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被申请人姜远辉逾期利息(以前项所述货款本金3.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56%的四倍,自2011年10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四、驳回被申请人姜远辉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申请再审人刘臣负担723元,由被申请人姜远辉负担4027元,鉴定费2300元,由申请再审人刘臣负担。如不服本判,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宇峰代理审判员  刘虹霞人民陪审员  孔文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滕 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