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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薛世胜与郝建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世胜,郝建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148号原告薛世胜,又名薛建平,男。被告郝建明,男,约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世胜诉被告郝建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薛世胜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世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由原告薛世胜负担。审判员  赵守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艳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