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薛世胜与郝建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世胜,郝建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148号原告薛世胜,又名薛建平,男。被告郝建明,男,约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世胜诉被告郝建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薛世胜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世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由原告薛世胜负担。审判员 赵守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艳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