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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李南、郑宗林等与广西容县天堂湖温泉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南,郑宗林,广西容县天堂湖温泉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118号原告李南。原告郑宗林。被告广西容县天堂湖温泉有限公司。住所地:容县黎村镇温泉村。法定代表人潘少基。原告李南与被告广西容县天堂湖温泉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不按受理通知书指定的金额预交诉讼费,也不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洪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诗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