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御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小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御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小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729号原告龙岩市新罗区御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北门陵园路11号1幢903号,组织机构代码05431325-6。法定代表人温永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坤、张建红,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小珊,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新罗区御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小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市新罗区御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新罗区御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市新罗区御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章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叙颖(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