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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艾散?吐热克诉被告杨习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03-16 17.48.39)

法院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瓦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散·吐热克,杨习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385号原告艾散·吐热克,男,维吾尔族,1988年6月11日生,农民工,住阿瓦提县。被告杨习峰,男,汉族,48岁,农民,住阿瓦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散·吐热克诉被告杨习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散·吐热克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散·吐热克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艾散·吐热克承担。审判员  梁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