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2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江万斯特鞋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露友(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万斯特鞋材贸易有限公司,露友(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447号申请执行人晋江万斯特鞋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钦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露友(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路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江万斯特鞋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露友(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4)晋民初字第285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露友(中国)有限公司的土地、房产及银行存款,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琳执行员 王文起执行员 洪贝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庄晖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