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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6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仓储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650-1号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春剑,董事长。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责人邱文锐,行长。被告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人马德军。被告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阳,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粤银行)、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佛山分行)诉被告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广州分公司)、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仓储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铁广州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中铁广州分公司与佛山分行签订的《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条款中关于“出现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湛江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无效,本案纠纷应适用一般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佛山市的法院管辖。二、南粤银行与中铁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书》第六条第(五)项约定“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具体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审理,仲裁裁决为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该仲裁条款真实有效,故湛江市的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三、本案的起因是贷款人佛山市金恒福不锈钢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归还贷款,且因质押物被盗引起本案纠纷,本案的核心不是原、被告之间的监管合同纠纷,而是涉及盗窃的刑事问题,现盗窃行为已刑事立案,故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南粤银行与中铁公司之间的纠纷只能通过仲裁程序处理,而佛山分行与中铁广州分公司之间的纠纷如通过诉讼解决,应由被告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佛山市的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仓储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原告佛山分行与被告中铁广州分公司签署《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虽然约定“如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湛江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因原告未能提供湛江市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证据,且原告佛山分行与被告中铁广州分公司间的《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合同实际履行地在佛山市南海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中铁广州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叶秋波审判员  韩 剑审判员  蔡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