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贾含建、孔文莉诉被告葛新举、葛李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兴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含建,孔文莉,葛新举,葛李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兴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421号原告:贾含建,男,汉族,1970年12月6日生,住利辛县。原告:孔文莉,女,汉族,1968年4月20日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贾建国、吴志勇,系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新举,男,汉族,1962年5月10日生,住蒙城县。被告:葛李锋,男,汉族,1988年7月6日生,住蒙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兴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宝兴县穆坪镇顺城街125,机构代码91130203-4。负责人:XX,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中大街148号,机构代码91090578-1。负责人:黄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含建、孔文莉诉被告葛新举、葛李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兴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含建、孔文莉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含建、孔文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含建、孔文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予以司法救助。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慧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