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东亮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22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东亮,男,32岁(1982年3月1日出生);201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于2014年9月19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10月1日解除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5)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东亮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珍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东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9日9时许,被告人李东亮在北京市天安门广场内正阳门城楼东侧,趁看管包裹的导游不备,盗窃游客赵×挎包1个,内有努比亚牌手机和步步高牌手机各1部(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307元)、未使用的火车票2张(票面金额均为279.5元)以及水果刀1把。李东亮再次盗窃游客包裹时被抓获。盗窃赃物均已起获并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东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照片,现场笔录,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拘留证明书,证人薛×、姚×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赵×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李东亮的供述、身份证明材料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东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东亮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东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所窃财物已起获发还,可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李东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东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5年4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晨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