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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006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刘晓明与薛荣荣、杨保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明,薛荣荣,杨保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00621-2号申请执行人刘晓明。被执行人薛荣荣。被执行人杨保文。申请执行人刘晓明与被执行人薛荣荣、杨保文借款纠纷一案,我院(2014)西执字第00621-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被执行人薛荣荣所有的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907号绿荫锦江大厦2号酒店01单元1904室的房产作价63.19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刘晓明抵偿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人薛荣荣所有的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907号绿荫锦江大厦2号酒店01单元1904室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冀海审判员  杜洪波审判员  季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