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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徐燕华与陈友林、黄玉虾、龙海邦威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燕华,陈友林,黄玉虾,龙海邦威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50号申请人徐燕华,女,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陈友林,男,195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黄玉虾,女,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龙海邦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法定代表人陈友林,总经理。申请人徐燕华与被执行人陈友林、黄玉虾、龙海邦威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83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基靖审 判 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