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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武汉市科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市科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042号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96号积玉桥万达广场(一期)写字楼36层01-04、11、12单元。负责人:王小军,区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文辉、季桂凤,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科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48号东沙大厦B、C栋B单元3层E号。法定代表人:廖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科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武汉市科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银行存款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武汉市科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二、冻结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一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