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民一初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淑芳与张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芳,张文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1723号原告:陈淑芳,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张文祥,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陈淑芳与被告张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淑芳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淑芳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交纳)由原告陈淑芳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华审 判 员 李 杨审 判 员 赵雅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笑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