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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民一初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淑芳与张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芳,张文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1723号原告:陈淑芳,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张文祥,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陈淑芳与被告张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淑芳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淑芳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交纳)由原告陈淑芳负担。审 判 长  李建华审 判 员  李 杨审 判 员  赵雅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笑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