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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杨跃彬与蚌埠市联达纺织有限公司、张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跃彬,蚌埠市联达纺织有限公司,张文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233号原告:杨跃彬,男,汉族,1962年10月16日出生,住蚌埠市禹会区。被告:蚌埠市联达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炳勤,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文林,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跃彬诉被告蚌埠市联达纺织有限公司、张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1669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国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