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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响执字第0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单慧与周国祥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响执字第01128号申请执行人单慧。被执行人周国祥。原告单慧诉被告周国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响民初字第0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周国祥归还原告单慧借款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逾期后,被告周国祥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单慧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周国祥拒不履行义务,本院对其司法拘留十五天,嗣后,周国祥仍未能履行义务,因其暂无适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适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