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响执字第0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单慧与周国祥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响执字第01128号申请执行人单慧。被执行人周国祥。原告单慧诉被告周国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响民初字第0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周国祥归还原告单慧借款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逾期后,被告周国祥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单慧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周国祥拒不履行义务,本院对其司法拘留十五天,嗣后,周国祥仍未能履行义务,因其暂无适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适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金东 来自: